专利池/专利联盟

专利池/专利联盟

日期:2021-08-30

专利池
     一、专利池定义 
       专利池,即Patent Pool,也可译为专利联盟、专利联营、专利集管、专利联合授权等,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对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标的的多个专利权放人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专利集合体。
      专利池本质上是一种系统化的交易机制,是一种集中管理专利的模式,是将交叉许可的多个专利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专利集合体。
       二、专利池的作用
       1. 谋求竞争优势

       只拥有一项核心专利不可能造成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而由若干核心专利共同组成的专利池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
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谋取垄断利润。正是有了垄断利益吸引,才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 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此做法也是专利池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
       2. 消除障碍,加快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现代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一项技术如果
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化,不但不能赢利,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用障碍性专利或互补性专利构建专利池,将会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专利池还能对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增加对外许可授权的机会,使“池”内企业获得更多的许可费用。
       3. 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
       专利池汇集了某一行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专利池成员可以无偿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专利的对外许可遵守 “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进行一站式许可,将同一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许可给使用者,并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给企业提供一个专利共享的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
       4. 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专利池可以有效化解“专利丛林”造成的技术风险,至于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在内部协商解决,专利池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使用者的名单都是公开的,侵权行为很容易被发现。
       5. 增强抗风险能力,应对技术壁垒
       利用专利池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对于国外大企业具有品牌优势,掌握产业标准和核心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集群来说,只有通过结成产业联盟,组建专利池,从“零散制造”走向“共同创造”,形成集成创新的合力,才能有效抵御来自国外的专利战略的攻击,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
       专利池的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消除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以及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另外还可以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但专利池可能是相互竞争关系的专利技术的联合,这种联合有可能具有垄断的倾向和妨碍市场竞争的嫌疑。

 
   专利联盟
 
       一、专利联盟含义
      专利联盟是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组相关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达成的联盟,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
       专利联盟并无固定模式,因此专利联盟的具体许可方式非常多,可以是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或由所有专利权人另组一独立个体,再将所有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该个体;或是专利权人签署契约将所有专利移转给一个独立体,再由其执行许可。
       二、专利联盟许可模式
      1. 交叉许可

      专利联盟的成员均同意彼此交换专利权时则为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是比较初级的专利联盟许可模式,最主要的特征为专利不向非联盟成员许可。交叉许可的当事人间一般不会成立一个独立个体来持有交叉许可的专利,而是由双方签署交叉许可契约,以使用彼此的专利。交叉许可能避免前文所述的牵制性专利以及互补性专利的问题,从而确保厂商在设计以及营运上的自由度,有助于产业技术流通,促进产业技术发展。例如:在微处理器的设计与制造市场以及软件产业内,交叉许可很常见,且多被用来解决牵制性专利的问题。此外,交叉许可也可以避免潜在的专利诉讼或解决现存的专利纠纷。例如:HP以及Xerox于2001年时宣布交叉许可,以解决彼此间的专利纠纷。交叉许可的许可费条款,要根据专利权人彼此的专利重要性差距而定:若差距较小,一般没有许可费条款;但差距很大时,由于交叉许可将削弱垄断势力而促进竞争(Shapiro,2001),且交叉许可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弥补彼此专利的不完整性时,一方可能需要给付另一方一笔平衡费用(balancing payments),专利许可契约通常会有许可费条款或其它限制条款。
       交叉许可一般仅涉及两个专利权人,但也可能涉及超过两个的专利权,在某些产业内(如半导体产业),公司的整体专利组合(patent portfolio)的交叉许可是很常见的,此种情形称为组合打包许可(portfolio package licensing)。组合打包许可最适合专利权交叉的情况,因此可能存在于竞争者间,但也可能存在于不同产业内的公司间,但至少这两家公司的业务间有一些重叠性。例如:在1983年,HP与Intel签订了一个整体专利组合的交叉许可契约,HP同意与Intel互相交换以及未来的专利以及专利申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
       2. 独立个体许可
      专利联盟也可能是由许多专利权人另成立一个独立个体,并将成员的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该个体,Merges(1996)表示:在专利联盟内,许多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一特定个体,然后再由该个体通过许可、制造或兼两者,来利用该专利集合。这种专利联盟的模式是先成立一个独立个体,并分别将成员所拥有的专利权移转或许可给独立个体,独立个体再将所有的专利权许可给成员,并由独立个体负责所有专利权对外的许可活动。
       3. 混和模式
       许多专利权人也可彼此相互交叉许可,因此他们各自皆可使用彼此的专利权。然后,再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统一许可给第三方,即由联盟成员签署契约将集中的专利移转给一个许可人,由他负责对外的许可。在信息产业内就有不少案例,DVD3C专利联盟与DVD6C专利联盟都是这样操作的。这种专利联盟的模式是对交叉许可模式的拓展,在交叉许可的基础上,有其中一个成员负责对外的许可活动。
       在我国推行自主产业标准时,对专利联盟的组织结构和许可模式的研究更为重要。随着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技术重要性的日益凸现,国内很多企业认识到了专利的重要性,开始注重专利合作和同行业的专利布局,并积极主导标准制定。掌握核心专利,并围绕核心专利建立专利池,通过专利联盟让技术更加稳固,并转化成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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