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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通用通兑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日期:2021-08-13

第一条(目的)为了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战略,落实《国 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长三 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为推动融合协同共享发展的部署,促进各类基地 融通发展,加强科技资源的流动性,扩大创新成果辐射范围,支持企 业采购跨区域科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以 下简称“双创券”),是指利用试点区域财政资金,支持企业采购跨区域 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双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 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兑付。 前款所称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知识产 权、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科技金融、人才培训、创新创 业等服务。具体双创券支持类别,经工作组确认后每年进行更新发布。

第三条(原则)双创券在政策设计方面,遵循兼容并蓄;在产品 设计方面,体现双创特色,在使用和管理方面,遵循鼓励创新、诚实 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方职责)试点区域(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 进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共同成立长三角双 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 试点区域指派相关部门参加并负责制定双创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 和监督双创券的使用;试点区域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试点 区域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管理中心)工作组委托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以下简 2 称“管理中心”),开展与双创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 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领使用主体)申领双创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试点 区域内的独立法人。申领双创券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试点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重点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双创券接收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 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服务机构)根据管理中心制定的双创券服务机构入库标 准及流程,试点区域推荐区域内一定数量优质服务机构,由管理中心 负责组织评审,审核结果报工作组,经确认后统一入库。服务机构名 单每季度集中发布一次。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试点区域内认可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成立 1 年 以上;对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满足资质审核要求的,成立年限可适当 放宽; (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三)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不少于 5 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公共信用信 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五)专业化服务机构优先入库,例如:高校、科研院所、重点 实验室、工程验证中心、大研发中心、功能型平台。

第八条(补贴额度和比例)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双创券的额度不超 过 10 万元。管理中心对符合双创券支持类别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 金额予以确认,按该服务金额的 50%拟定双创券使用额度,并发券给 3 企业。 企业采购异地服务机构服务时,每张双创券补贴资金来源按照以 下方式配比:2/3 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域财政支持,激发当地企业的创 新需求,1/3 资金由机构所在区域财政支持,鼓励当地机构为外地企 业提供服务。 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外区域的服务机构,为基地内的企业提供科 技服务时,双创券补贴资金全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支持。

第九条(申领和使用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长三角双创示 范基地联盟双创券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购买服务, 管理中心形式审核,服务机构接单并上传服务方案及报价,企业选择 服务方案及报价并上传服务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发券,服务完成后, 企业确认项目完成,并在线支付双创券给服务机构。 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试点区域各级财政资金资助 的,不得使用双创券支付该项服务。

第十条(申请兑付流程)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 到款凭证、发票、双创券、服务成果等相关材料,申请兑付。管理中 心审核通过后,试点区域科委(或科技局)确认兑付并按季度提出资 金拨付申请,试点区域财政部门审批,并拨款至管理中心,再由管理 中心转拨资金至服务机构。 网上平台常年受理申请兑付,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双创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 试点区域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双创券兑付记录 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 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双创券的申领使用主体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试点区域委托 4 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 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试点区域科委(或科技局)不予 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理中心聘请 第三方机构对双创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 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双创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 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试点区域人 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