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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通用通兑

来源: 日期:2021-08-13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通用通兑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以下简称双创券)实施和管理,充分发挥双创券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创券是指利用试点区域财政资金,支持企业采购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双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兑付。前款所称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知识产权、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科技金融、人才培训、创新创业等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试点区域(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同成立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试点区域指派相关部门组成(杨浦区科委、武进区发改局、南湖区科技局、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并负责制定双创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双创券的使用;试点区域财政部门负责双创券的资金拨付,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作组委托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与双创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双创券通用通兑采用试点区域共建虚拟资金池模式。试点区域约定每年各划拨500万财政预算,建立2000万的虚拟资金池,管理中心负责资金池的管理与结算,每季度向工作组提交兑付清单,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试点区域相关部门向区域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需在1个月内将兑付资金拨款至管理中心。
第六条 每张双创券的兑付资金按照以下补贴方式配比,即:企业采购异地机构服务时,双创券资金的2/3由企业所在区域财政支持,激发当地企业的创新需求。双创券资金的1/3由机构所在区域财政支持,鼓励当地机构为外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非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区域内的服务机构,有意愿为区域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享受双创券支持,双创券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域财政全额支持。
第八条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双创券的额度不超过20万元,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双创券支持类别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双创券使用额度。
第四章 申领主体
第九条 双创券的申领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试点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条 企业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上一年度财报复印件;
(五)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有意愿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可以在平台申请入驻,由管理中心负责评审,评审通过后经试点区域相关部门确认,统一入驻一券通平台。服务机构名单定期公布。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成立1年以上(对于满足审核要求的服务机构,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成立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三)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五)专业化服务机构优先入库,例如: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验证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平台。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申请入驻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机构以及服务人员相关资质证书(扫描件);
(六)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双创券用于支持注册在试点区域内的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第十四条 双创券支持类别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科技金融、人才培训、创新创业。
第七章 服务机构入驻流程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登录一券通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www.kjzjfw.com),按照平台要求在线填写入驻信息,并将相关材料上传,经审核公示后,成为双创券服务机构。
第八章 企业申领和使用流程
第十六条 企业登录平台,按照平台要求在线填写信息,并将相关材料上传,经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获得双创券额度。
第十七条 双创券按照以下流程使用:
(一)企业获得额度后对照《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支持类别》,在线下单购买专业服务;
(二)服务机构接单并在线提交服务方案及报价;
(三)企业确认服务方案及报价并上传合同,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拟定支持额度,审核方式包括形式审核和专家审核;
(四)试点区域相关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认支持额度;
(五)管理中心确认并向企业发券。
第九章 服务机构兑付流程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申请兑付,具体流程如下:
(一)服务完成后,企业支付双创券;
(二)企业下载《服务完成确认和评价单》,填写盖章,在线提交;
(三)服务机构在线提交服务交付材料;
(四)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兑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管理中心每季度向试点区域相关部门提交兑付清单,试点区域相关部门确认兑付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六)试点区域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需在1个月内将兑付资金拨款至管理中心,再由管理中心转拨资金至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双创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完成确认和评价单》扫描件;
(二)收款凭证扫描件(备注双创券专款);
(三)服务机构开具给企业的发票扫描件(备注双创券专款);
(四)服务交付材料,例如服务完成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投融资分析报告等(加盖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双创券自发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双创券不予兑付:
(一)双创券超出有效期,自动失效;
(二)由于企业或服务机构其中一方的原因致使服务无法完成的,责任方向管理中心提交盖章的书面项目终止申请,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终止项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双创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试点区域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双创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对应的申领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双创券的申领主体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试点区域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试点区域相关部门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理中心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双创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双创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试点区域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11日起实施,由工作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